司法部、国家档案局有关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答记者问
2024年1月12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72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国家档案局有关负责人就《实施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实施条例》的出台背景。
答:档案是历史的真实记录,档案工作是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貌、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事业。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档案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档案工作存史资政育人,是一项利国利民、惠及千秋万代的崇高事业,要加强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贯彻实施好新修订的档案法,推动档案事业创新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贯彻实施档案法,促进档案事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2021年1月,新修订的档案法施行,对档案事业发展作出新的制度安排,档案工作实践的新发展也对完善档案法配套行政法规提出了新要求。此次修改《实施办法》,并更名为《实施条例》,旨在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档案法各项规定,科学精准保障档案法有效实施,为档案事业创新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2023年12月2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实施条例》,将于2024年3月1日起实施。《实施条例》的出台,在提升档案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促进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将发挥积极作用。
问:制定《实施条例》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总体思路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档案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并将其转化为法规制度。二是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档案工作实践中的短板弱项,推动档案法各项规定落实落地。三是坚持守正创新,吸收和借鉴档案工作最新成果,及时将成熟的经验做法上升为制度规定,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四是坚持系统观念,在总体框架结构和内容上做到与新修订档案法有效衔接,并处理好《实施条例》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
问:在完善档案工作机制方面,《实施条例》主要作了哪些制度规定?
答:《实施条例》明确,一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党对档案工作领导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明确档案工作要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健全党领导档案工作的体制机制,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档案工作各方面和各环节。二是强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档案机构,提供档案长久安全保管场所和设施,并采取措施保障国家档案馆依法接收档案所需的库房及设施设备。三是完善各级各类档案机构的职责规定,新增乡镇人民政府档案工作职责规定。四是明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履行档案工作主体责任,细化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的相关规定,落实档案工作领导责任、管理责任、执行责任。
问:在规范档案收集管理方面,《实施条例》主要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为从源头上确保档案的齐全完整,提高档案工作质量,《实施条例》规定,一是明确归档责任,规定应当归档的材料,由单位的各内设机构收集齐全、定期归档,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规定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明确本单位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经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施行。二是明确移交责任,规定档案移交国家档案馆的义务、期限,完善有关提前移交、延期移交等具体规定,细化电子档案移交有关要求。三是要求档案馆通过接受捐献、购买、代存、交换等方式收集档案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考虑档案的珍稀程度、内容的重要性等,规范相关工作,明确相关方权利义务和档案利用条件。
问:《实施条例》在健全档案保管制度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答:档案安全是档案工作的红线,事关国家安全。为切实维护档案安全,《实施条例》在健全档案保管制度方面作了相关规定,一是细化档案馆档案保管措施、完善国家档案馆馆舍建设和使用有关规定。二是规定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可以依托国家档案馆,对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中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分类别汇集有关目录数据。三是对档案服务外包作出相关规定,明确档案服务企业应当符合的条件。
问:在推进档案开放利用方面,《实施条例》主要作了哪些制度规定?
答:为落实档案法有关规定,进一步提高档案开放利用水平,更好服务人民群众,《实施条例》规定,一是国家档案馆应当建立馆藏档案开放审核协同机制,并要求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加强统筹协调,明确对尚未移交进馆档案的开放审核要求。二是明确申请延期开放的程序,并根据地方档案主管部门机构改革后的新情况调整延期开放的审核主体。三是规定国家档案馆应当创新档案利用服务形式,推进档案查询利用服务线上线下融合。四是要求国家档案馆开展馆藏档案的开发利用和公布,促进档案文献出版物、档案文化创意产品等的提供和传播,促进档案资源的社会共享。
问:《实施条例》关于档案信息化建设重点强调了哪些内容?
答:档案信息化是国家信息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档案管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新修订的档案法新增专章规范档案信息化建设,《实施条例》在其基础上作进一步细化,一是明确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要求以及电子档案应当符合的条件,规范电子档案移交、接收及保管相关措施。二是对重要电子档案异地备份保管、灾难备份系统建设、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和数字档案馆(室)建设工作等提出具体要求。三是规定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应当促进全国档案数字资源共享利用,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应当推进本行政区域有关共享利用。
问:《实施条例》在加强监督检查方面提出了哪些相关措施?
答:档案监督检查是档案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手段,目的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档案工作方针政策,敦促有关主体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为此,《实施条例》明确要求,一是建立档案工作定期报告制度,加强对国家档案馆和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监督和指导。二是完善涉嫌档案违法调查处理相关规定,明确需要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档案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向其所在单位或者任免机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三是加强档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对档案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规定从事档案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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